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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这条微博,引发巨大争议!网友吵翻了,本人回应

时间:02-19 来源:休闲娱乐 访问次数:41

薛之谦这条微博,引发巨大争议!网友吵翻了,本人回应

  15日,薛之谦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称自己被“电影热血哭了“。结果,文中拍电影银幕配图引发“盗摄”争议,随后,“薛之谦 盗摄”词条更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针对“盗摄”争议,薛之谦16日作一首“打油诗”,称“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据该微博,薛之谦认为部分网友的盗摄指责是在“塞脸”,电影主创“本尊”则对他的影评表示了感谢。“此心光明”,就是他的最终表态。  对于电影院拍摄这一行为,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也有网友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    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针对“盗摄”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据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报道称,盗录电影的灰色产业链,曾一度影响着很多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  “薛之谦被指盗摄”事件发生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官方微博再次发布相关视频报道。    2021年,CCTV-6电影频道曾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雯雯律师,就“盗摄”做了详细的解释。  律师指出,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  曾雯雯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及《著作权法》规定,盗摄侵权严重者除面临民事及行政处罚外,更有可能被判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2月16日,@周兆成律师 发文谈薛之谦被指盗摄。律师文中提到: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开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个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  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人物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可能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  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和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来源:观察者网  编辑:孔冰欣  版权说明  新民周刊所有平台稿件, 未经正式授权一律不得转载、出版、改编,或进行与新民周刊版权相关的其他行为,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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